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756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往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凯,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2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
审 判 长  姜兆兴
人民陪审员  康艳洁
人民陪审员  陈丽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