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宇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执恢273-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21号。
被执行人:***宇置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
被执行人:孙井泉,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宇置业有限公司、孙井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8)辽0114执778号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拟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但经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申请人提供地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114执778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袁 伟
执行员 于泽洋
执行员 丁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