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市伟业土石方机械化工程处,住所地顺城区临江中段31号楼2单元111号。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本院在执行沈阳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市伟业土石方机械化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114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崔 巍
执行员 喻 为
执行员 肖之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
书记员 张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