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伟业土石方机械化工程处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市伟业土石方机械化工程处,住所地顺城区临江中段31号楼2单元111号。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本院在执行沈阳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市伟业土石方机械化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114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崔 巍
执行员 喻 为
执行员 肖之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
书记员 张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