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0948号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24488356L,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37号7号楼1121室(上海广福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34030L,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77号金牛大厦南楼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中,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6元,减半收取3483元,由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