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民初2117号
原告:苏州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体育路508号金鹰商业中心2幢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208GL3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77号金牛大厦南楼405-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3403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苏州楼上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118号3幢4层4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FE1W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苏州驰尊机电安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太湖新城东太湖大道11666号A1-1幢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UQCLH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其后,原告苏州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苏州楼上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驰尊机电安装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苏州正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