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民终2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以马内利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以马内利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3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受疫情影响及家庭条件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至该案开庭前。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通知其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