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1民初874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