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02民初12637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某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某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