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富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02民初5376号
原告:四川富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幢1单元5层526号。
法定代表人:许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23日,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7日,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3日,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洁,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川富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富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富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得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4元,减半收取3742元,由原告四川富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