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民初6443号
被告: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续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敏,该公司职员。
被告:日照魏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原告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魏园度假山庄有限公司劳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按约完成全部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拖欠原告416899.99元未支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通知被告应诉时,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法人代表情况,致使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信息,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