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行初1号
原告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兴业王府大街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00162089。
法定代表人李绪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劳动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5509344734。
法定代表人崔久成,局长。
第三人王修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修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中,原告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天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海鹏
审判员 赵家娜
审判员 石玉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丽慧
书记员李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