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21执101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以北,兴海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9260587F。

法定代表人:律永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环城路东10号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312748149L。

法定代表人:高淑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21民初2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15839元,案件执行费1755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世武

审判员  刘发京

审判员  安丰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