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民初2604号
申请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以北、兴海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9260587F。
法定代表人:律永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江,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奇,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环城路东10号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312748149L。
法定代表人:高淑香,董事长。
申请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同日请求变更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18)五莲县不动产权第0006523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190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鲁(2018)五莲县不动产权第0006523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保全标的额19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或保全被申请人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佃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臧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