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5064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居民,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
被告: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以东、兴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9260587F。
法定代表人:张淑石,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陶冶
书 记 员 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