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终2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华,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强,日照东港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以东、兴海路南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9260587F。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玉
审判员  宋海红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汤阳
书记员杨晓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