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7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3年3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2022)鲁1102民初70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102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