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8150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7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昭阳路东、兴海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 29260587F。 法定代表人:张淑石,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北,高速公路引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0 968145P。 法定代表人:拜文汇,执行监事。 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 110016837625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