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8150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7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昭阳路东、兴海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
29260587F。
法定代表人:张淑石,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北,高速公路引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0
968145P。
法定代表人:拜文汇,执行监事。
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
110016837625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日照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信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