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321民初3926号
原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道二段1666号科技孵化园B1栋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谷惠。
委托代理人:姜美红,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村居民,住南部县。
原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