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949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666号B1栋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谷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女,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系原告不服龙劳人仲案(2021)176号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而对同一仲裁裁决,本案被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川0112民初9492号,依据有关规定应将后起诉的本案并入(2021)川0112民初9492号进行审理,审理后一并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5元,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卢小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仪
书 记 员 陈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