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5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谷穗,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咏亮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iv>
法定代表人:刘永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咏亮演艺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