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国泰民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谷穗,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国泰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本院作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罗健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