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96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174
法定代表人:王明庆,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以经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宗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孟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