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7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174。
法定代表人:刘加青,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第三人:路锋,男,成年,汉族,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与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路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仝桂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盼盼
书记员常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