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日照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7544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ET9WL34。
法定代表人:刘希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泉,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豪,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8740823D。
法定代表人:费洪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174。
法定代表人:刘加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日照市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提取等业务。
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鹿梦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