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2034号
原告:***。
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号楼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174
法定代表人:刘加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弘,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被告:路峰。
原告***与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连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蕾
书记员葛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