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4138号

原告: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港内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ET9WL34。

法定代表人:刘希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彬,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174。

法定代表人:王明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东,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厉翠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业玲

书记员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