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96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山东赞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174。

法定代表人:王明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以经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宗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孟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