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896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山东赞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174。
法定代表人:王明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以经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宗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孟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