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1民初298号
原告: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河街89号附8号1层。
法定代表人:饶碎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武进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