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四川重天劳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80民初92号
原告: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89号附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1RJ2D。
法定代表人:饶碎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重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1XM6W。
法定代表人:闵学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两河路东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5L217323851。
经营者:张登奎,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凯洋,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忠伟,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欣集成房屋公司)与被告四川重天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天劳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的审理结果与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以下简称:艺云建筑装饰部)、宋忠伟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艺云建筑装饰部、宋忠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本案需以(2020)川0184刑终282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待(2020)川0184刑终282号案生效后,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饶碎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被告重天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高锐,第三人艺云建筑装饰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凯洋,第三人宋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欣集成房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重天劳务公司支付活动房款575,790.9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575,790.9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诉讼中,长欣集成房屋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重天劳务公司支付活动房款582,81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582,81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活动房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6日,双方签订《活动板房施工合同》,约定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承接简阳工业集中发展区孵化器及配套住房工程项目安装活动房项目,工程地点在简阳市西峰村,建设规模约2800m2,暂定工程造价750,000元(最终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该合同对各项单价进行了确定,并明确为不含税的综合单价。合同同时约定结算资料经甲方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最终结算和付款依据,活动板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若无质量问题12个月内结清。2019年6月11日,双方办理了第一阶段的结算,2019年7月22日,双方进行了第二阶段的结算。经两次结算,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938,508.45元的活动板房任务,扣除未主张的封过道、厨房改隔断加维修吊顶、晾衣棚、不锈钢大门、避雷针项目合计25,024.5元外,合计913,483.95元,扣除质保金5%后,应当支付867,810元。但重天劳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活动房款,仅通过第三方代为支付了280,000元,长欣集成房屋公司认可按照285,000元扣除,尚有582,810元未支付。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重天劳务公司辩称,1.本案为活动板房的搭建,系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案涉项目系宋忠伟与重天劳务公司对接、联系、洽谈和结算。宋忠伟代表长欣集成房屋公司与重天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宋忠伟系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的代理人。因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降低税率,宋忠伟找到了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于是签订了另一份合同,并要求重天劳务公司将案涉款项855,479.81元支付给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后宋忠伟与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达成了一份付款协议,约定了宋忠伟向重天劳务公司的付款时间及金额。综上,请求驳回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的诉讼请求。
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陈述,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与重天劳务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后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收取合同价款的5%后,又将承揽工程转给宋忠伟,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并不知晓宋忠伟与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的关系。重天劳务公司已向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支付855,479.81元,尚有36,103.22元未支付;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向宋忠伟支付812,705.82元,其中银行转款797,625元、微信转款15,000元、手续费80元。
宋忠伟陈述,1.长欣集成房屋公司与宋忠伟属于合作关系,一起合作从事板房安装生意,宋忠伟负责签订合同、收款,其他工作由长欣集成房屋公司完成,宋忠伟收取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报酬。2.宋忠伟收到重天劳务公司的款项后,向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支付了56.5万元,其中2019年7月,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28万元给唐某,于2019年10月或11月现金支付给唐某28.5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长欣集成房屋公司通过宋忠伟的介绍于2019年4月16日与重天劳务公司签订《活动板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简阳工业集中发展区孵化器及配套住房工程;工程地点简阳市西峰村;工程造价暂定750,000元,最终造价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施工工期自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5月20日;合同单价为综合包干不含税,其中K式双坡防火活动板房215元/㎡、豪华T式四坡防火活动板房340元/㎡、防盗网175元/个、石膏板吊顶17/㎡、三防板吊顶35元/㎡、塑扣板吊顶50元/㎡、岗亭6,000元/个、钢棚60元/㎡、盖顶60元/㎡、不锈钢栏杆70元/米;结算资料经重天劳务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最终结算和付款依据;本活动板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12个月内付清;本合同工程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长欣集成房屋公司在乙方栏内盖章,宋忠伟在代表人栏内签名。合同中备存了宋忠伟以及长欣集成房屋公司人员唐某的电话。合同签订后,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组织完成了活动板房的安装项目。
另查明,重天劳务公司与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就案涉项目签订《活动板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定780,000元,以实际面积为准;单价为综合包干含增值税(票面税率为3%)其中K式双坡防火活动板房224元/㎡、豪华T式四坡防火活动板房354元/㎡、防盗网182元/个、石膏板吊顶18/㎡、三防板吊顶36.5元/㎡、塑扣板吊顶53元/㎡、岗亭6,240元/个、不锈钢栏杆73元/米、钢棚62.5元/㎡、盖顶62.5元/㎡。合同载明的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重天劳务公司在甲方栏内盖章,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在乙方栏内盖章。后,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与宋忠伟签订《活动板房施工承揽协议》,协议约定由宋忠伟承包简阳工业集中发展区孵化器及配套住房工程,工程总价暂定820,000元,最终以收房量为准;工程单价为综合包干单价,其中K式双坡防火活动板房212.8元/㎡、豪华T式四坡防火活动板房336元/㎡、防盗网173元/个、石膏板吊顶17/㎡、三防板吊顶34.5元/㎡、塑扣板吊顶50元/㎡、岗亭5,928元/个、不锈钢栏杆69.35元/米、钢棚59.4元/㎡、盖顶59.4元/㎡。后,重天劳务公司按照其与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所签订合同的单价进行结算,合同范围内项目的价款为855,479.81元,增项部分价款为83,028.64元,合计938,508.45元。重天劳务公司扣除质保金5%后,从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分6笔向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付款合计855,479.81元。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在收到款项后通过银行转款、微信支付方式向宋忠伟支付合计812,705.82元。
再查明,宋忠伟于2019年7月26日向唐某转款280,000元,2019年11月5日,唐某向宋忠伟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宋忠伟付给唐某钢板、吊顶材料部分货款通过转账285,000元(大写贰拾捌万伍千元整)。收款人:唐某身份证号:511324198001××××”。2019年12月5日,唐某和宋忠伟签订《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唐某身份证号(511324198001××××)彩钢板、吊顶材料款,不含税金共计852000元(捌拾伍万贰仟元整),其中285000元已在2019年11月5日付给唐某,货款对账日期2019年11月5日,宋忠伟确认无误承诺在2019年11月13日付清余款,若未履行自愿接受将从2019年11月14日起按月息2%开始计算赔偿唐某损失,并自愿接受在债权人唐某住所地法院管辖接受起诉”,唐某在债权人栏内签字,宋忠伟在欠款人栏内签字。到期后,宋忠伟未向唐某支付欠款,在唐某的催要下,宋忠伟将伪造的一张转款28万元的图片发送给唐某。唐某发现未收到上述款项后,便与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的员工韩某一起于2019年12月17日找到宋忠伟催讨欠款,当晚宋忠伟将韩某、唐某诱骗至崇州市养马镇猫渡村三某公司苗木基地附近,用自制气枪将韩某、唐某击伤。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川018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宋忠伟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宋忠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0)川01刑终559号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川0184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宋忠伟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宋忠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1)川01刑终7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工商登记资料,《活动板房施工合同》《活动板房施工承揽协议》、结算清单,转款凭证、欠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欣集成房屋公司与重天劳务公司签订《活动板房施工合同》,其按照重天劳务公司的要求完成定做和安装活动板房的工作任务,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系活动板房的生产厂家,亦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承揽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承揽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承揽费数额的认定。重天劳务公司按照其与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签订合同的单价进行结算,结算的总金额为938,508.45元。但是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所签订合同的单价与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签订的合同单价并不相同,案涉承揽费用的认定应当以重天劳务公司与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即按照重天劳务公司盖章确认的结算单中载明的面积以及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所签订合同的单价计算。重天劳务公司盖章的结算清单中封过道、厨房改隔断加维修吊顶、晾衣棚、围挡、不锈钢大门、避雷针的项目在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所签订合同中未约定对应的单价,长欣集成房屋公司在本案中不主张上述项目。对于其他部分的承揽费确定为876,516元(具体见附表)。
关于宋忠伟是否有权代收承揽费的认定。重天劳务公司提出宋忠伟代表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签订合同,宋忠伟收取承揽费后向长欣集成房屋公司员工唐某支付部分款项以及宋忠伟向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能够证明长欣集成房屋公司对于宋忠伟领取款项的行为予以认可,宋忠伟有权代表长欣集成房屋公司领取承揽费用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首先,案涉项目系宋忠伟介绍,其在合同的代表人栏内签名,但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宋忠伟的代理权限,长欣集成房屋公司亦未向宋忠伟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宋忠伟向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收取承揽费用,宋忠伟无权代表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收取承揽费。其次,虽然宋忠伟在领取承揽费用后向长欣集成房屋公司员工唐某支付部分款项以及宋忠伟向唐某出具欠条,但并不免除重天劳务公司向合同相对方的付款义务,亦不能推定长欣集成房屋公司对宋忠伟无权收取承揽费用进行了追认。最后,重天劳务公司在与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签订合同,将活动板房的安装项目交予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承建的情况下,又与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签订合同,无论是其陈述的避税原因,抑或是其他原因,最终案涉大部分承揽费用通过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流向了宋忠伟,对于宋忠伟通过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无权领取案涉承揽费用的事情上,重天劳务公司并非善意,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对重天劳务公司抗辩宋忠伟受长欣集成房屋公司委托收取承揽费的意见,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重天劳务公司尚欠承揽费的认定。宋忠伟提出其在收到承揽费后向唐某转款28万元、支付现金28.5万元,而长欣集成房屋公司主张宋忠伟向公司员工唐某转款28万元,双方于2019年11月5日算账时外加分配给宋忠伟的利润5,000元后由唐某向宋忠伟出具一张28.5万元的收条。本院认为,宋忠伟主张除了转款外其余均是现金支付,宋忠伟不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外,结合宋忠伟向唐某出具的欠条内容,可以证明宋忠伟与唐某经对账,确定截至2019年11月5日宋忠伟仅支付28.5万元的事实,故对宋忠伟提出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长欣集成房屋公司主张宋忠伟仅向其转款28万元,外加利润分成5,000元,其认可宋忠伟向其支付28.5万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即本院确认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收到承揽款28.5万元。重天劳务公司应当支付的承揽费876,516元,扣除5%质保金43,825.8元,重天劳务公司应当支付876,516元-43,825.8元=832,690.2元,扣除长欣集成房屋公司已收28.5万元后,重天劳务公司尚欠547,690.2元。对于资金占用利息,重天劳务公司延迟付款,必然给长欣集成房屋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款95%,虽然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但是在长欣集成房屋公司所签订合同的付款时间与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所签订合同的付款时间一致的情况下,结合重天劳务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向温江艺云建筑装饰部付清了95%的承揽费用的事实,本院确定重天劳务公司亦应在2019年10月1日前付清除质保金外的其他承揽费。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对于长欣集成房屋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重天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承揽费547,690.2元;
二、被告四川重天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47,69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长欣饶韩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9元,由被告四川重天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税旭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思雅
附表:
部位
型号
面积
单价
合计
项目部办公室主体
T式豪华
479.814
340
163137
项目部办公室楼梯
T式豪华
12.075
340
4106
项目部办公室走廊
T式豪华
37.26
340
12668
项目部办公室栏杆
T式豪华
14
70
980
项目部办公室走廊吊顶
塑料扣板
125.295
50
6265
项目部办公室侧方及后方吊顶
塑料扣板
13.143
50
657
项目部办公室室内吊顶
石膏板
69
17
1173
项目部办公室防盗网
1150*1200
27
175
4725
监理办公室主体
T式豪华
109.152
340
37112
监理办公室走廊吊顶
塑料扣板
17.28
50
864
监理办公室侧方及后方吊顶
塑料扣板
7.968
50
398
监理办公室室内吊顶
石膏板
13.8
17
235
监理办公室防盗网
1150*1200
8
175
1400
劳务办公室主体
T式豪华
109.152
340
37112
劳务办公室走廊吊顶
塑料扣板
17.28
50
864
劳务办公室侧方及后方吊顶
塑料扣板
7.968
50
398
劳务办公室室内吊顶
石膏板
13.8
17
235
劳务办公室防盗网
1150*1200
8个
175
1400
办公室宿舍主体
K式
287.2944
215
61768
办公室宿舍雨棚
K式
25.56
215
5495
办公室宿舍吊顶
石膏板
287.2944
17
4884
办公室宿舍防盗网
1820*1000
28
175
4900
办公室厕所主体
T式豪华
85.47
340
29060
1#民工宿舍主体
K式
329.1072
215
70758
1#民工宿舍走廊
K式
35.136
215
7554
1#民工宿舍雨棚
K式
17.568
215
3777
1#民工宿舍楼梯
K式
9
215
1935
1#民工宿舍吊顶
石膏板
329.1072
17
5595
1#民工宿舍防盗网
1820*1000
16
175
2800
2#民工宿舍主体
K式
329.1072
215
70758
2#民工宿舍走廊
K式
35.136
215
7554
2#民工宿舍雨棚
K式
17.568
215
3777
2#民工宿舍楼梯
K式
9
215
1935
2#民工宿舍吊顶
石膏板
329.1072
17
5595
3#民工宿舍主体
K式
329.1072
215
70758
3#民工宿舍走廊
K式
35.136
215
7554
3#民工宿舍雨棚
K式
17.568
215
3777
3#民工宿舍楼梯
K式
9
215
1935
3#民工宿舍吊顶
石膏板
329.1072
17
5595
食堂主体
K式
355.3988
215
76411
食堂雨棚
K式
38.412
215
8259
食堂吊顶
三防板
355.3988
35
12439
食堂防护网
1
175
175
岗亭
移动式
1
6000
6000
库房主体
K式
103.1832
215
22184
库房雨棚
K式
11.016
215
2368
库房吊顶
三防板
20.4568
35
716
库房防护网
1820*1000
9
175
1575
库房主体
K式
144.0968
215
30981
库房雨棚
K式
15.384
215
3308
民工茶水亭厕所
K式
112.36
215
24157
工地岗亭
移动式
1
6000
6000
纱窗
174
175
3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