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256号
原告:济南博达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丁豪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5597979B。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堰龙,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恒达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庄东路**数码港**楼**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42502754。
法定代表人:李成菊。
原告济南博达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恒达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博达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博达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