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城房建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青岛兴城房建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13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李沧区宏世顺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
经营者:曲卫,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绿城西子公寓**楼****。
被执行人:青岛兴城房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城路**iv>
法定代表人:韩新亭,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沧区宏世顺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青岛兴城房建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8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兴城房建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0)鲁02民终84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