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7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镇华阳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863108527B。
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春华,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21)鲁0112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履行如下义务: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137543.11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计2139元,由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2元、由***负担148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3月17日、3月18日、6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1707号执行裁定,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5557_156_1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31770.36元,实际扣划金额31770.36元。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1707号执行裁定,冻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0××××2457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3810.42元,实际扣划金额3810.42元。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如皋市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公积金缴纳记录。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以短信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李忠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37543.11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35580.78元,尚未执行到101962.33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明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