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尚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特143号 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尚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