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特141号
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尚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