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683号
原告: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南路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14321351K。
法定代表人:张传来,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泰市佳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工业新区时代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5094072X0。
法定代表人:何文雄,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佳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佳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