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航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2104号之一
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57号3号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3155848E。
法定代表人:路志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娜,女,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市航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锦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31039499X6。
法定代表人:申同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航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2021年11月25日,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6元(已减半),由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大鹏
书 记 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