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1421号
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南路48号老长途汽车总站南运总加油站对过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3155848E。
法定代表人:路志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娜,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季冬春,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宗卓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