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3916号 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天津路57号3号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山海路以东、花山街以北,**商业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高淑香,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房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