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民终1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7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
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909号(中盛国际商务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17元,减半收取3658.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玉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