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1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执123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5月05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
37×××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4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