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1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执123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37×××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