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1298号
原告: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9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州路7号(山东美佳食品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1955年10月2日。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董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