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南开关厂

北京东南开关厂与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12533号
原告:北京东南开关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村芦求路芦城三体校西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林赛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女,北京东南开关厂职员。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1号楼1层101、2层201、3层301、4层401。
原告北京东南开关厂(以下简称东南开关厂)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南开关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城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南开关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城建公司支付货款1475584.9元及利息(以1475584.9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中铁城建公司退还东南开关厂投标保证金30000元;3.诉讼费由中铁城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日、2015年8月27日,东南开关厂与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环保嘉苑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嘉苑项目经理部)签订中国铁建环保嘉苑项目《临电配电箱采购合同》和《配电箱采购合同》,中铁城建公司向东南开关厂购买配电箱。中铁城建环保嘉苑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由中铁城建公司承包施工。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东南开关厂分批供应了配电箱,实际发生金额共计2575584.9元,中铁城建公司共支付了1100000元,剩余1475584.9元尚未支付。此外,东南开关厂在《配电箱采购合同》投标时向中铁城建公司支付了30000元投标保证金,投标期间约定,投标结束后退还,但中铁城建公司至今仍未退还,故诉至法院。
中铁城建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3日,甲方中铁嘉苑项目经理部与乙方东南开关厂签订《临电配电箱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涉案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所需临电配电箱。合同标的物:配电箱30台,金额合计162855元,结算时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本合同无预付款,设备到场并验收合格数量无误,技术资料和检测报告齐全、手续完备三个月内甲方支付乙方至总货款的95%,剩余总货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一年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等。合同落款处,有中铁嘉苑项目经理部盖章予以确认。
2015年8月27日,甲方中铁嘉苑项目经理部与乙方东南开关厂签订《配电箱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配电箱。合同数量除特别约定外均为暂定数量,结算时以实际签收的合格数量为准。本项目甲方付合同总额20%的预付款,全部货物进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已进场且检验合格产品价款的60%,设备安装并调试完成、试运行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格价款的80%。如无质量问题,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格产品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质保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自中国铁建环保嘉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等。该合同附件约定了甲方拟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
诉讼中,东南开关厂提供四份对账单,该四份对账单所载明的货款金额共计2563699.9元,对账单下方分别有段素新、吕双秀、曹青的签字。东南开关厂表示,上述人员系中铁城建公司员工。东南开关厂另提供一份金额为11885元的送货单,并称在工程验收之后进行了补货,中铁城建公司员工毕海江、张夕峰在送货单上签字。
另查,2015年9月11日、10月12日、11月9日,中铁嘉苑项目经理部分别向东南开关厂支付40万元、10万元、60万元。
庭审中,东南开关厂提交收据一张,该收据载明,付款单位东南开关厂向收款单位环保嘉苑项目部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30000元。东南开关厂称,针对《配电箱采购合同》曾进行投标,且东南开关厂中标。现项目已结束,中铁城建公司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东南开关厂。东南开关厂另称,工程竣工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质保期两年,现质保期已到期。
本院认为,东南开关厂与中铁城建公司签订的《临电配电箱采购合同》、《配电箱采购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东南开关厂向中铁城建公司供应货物,中铁城建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对账单及送货单载明了东南开关厂的供货金额,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东南开关厂的供货总金额予以确认。现东南开关厂要求中铁城建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75584.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铁城建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东南开关厂要求中铁城建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因《配电箱采购合同》约定5%质保金无息退还,故对于质保金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东南开关厂要求中铁城建公司退还保证金一节,根据现有证据,东南开关厂已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且工程已竣工验收,中铁城建公司应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至东南开关厂。故东南开关厂要求中铁城建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中铁城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东南开关厂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东南开关厂货款1475584.9元及利息(以1359764.2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东南开关厂保证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东南开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5元,由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