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博,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珺,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庆东,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南开关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4号楼12层3单元1503。
法定代表人:林赛英,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珺达德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小武基四公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顾博,总经理。
上诉人顾博、顾珺、***、高庆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南开关厂(以下简称东南开关厂)、原审第三人北京珺达德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珺达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324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顾博、顾珺、***、高庆东共同上诉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不能直接以原告住所地来认定侵权行为地,顾博、顾珺、***、高庆东以及珺达公司的住址及注册和实际办公地点均不在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鉴于本案多个被告及第三人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东南开关厂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东南开关厂主张因顾博、顾珺、***、高庆东注册的珺达公司欠付东南开关厂工程款,东南开关厂已于2019年1月3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珺达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判决珺达公司向给付东南开关厂货款以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397926.83元,因珺达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4日作出执行终本裁定书,珺达公司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进行清算,顾博、顾珺、***、高庆东作为该公司股东怠于清算可能导致公司的财产贬损、灭失或无法清算,现起诉要求顾博、顾珺、***、高庆东就东南开关厂未能受偿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引起的侵权纠纷诉讼。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东南开关厂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东南开关厂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顾博、顾珺、***、高庆东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王远征
书 记 员 徐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