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4945号
原告:***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健康路181号(**汽车离合器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第八建设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兰州市关区***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峰公司)诉被告八冶建设集团第八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八冶八建公司)、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资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毅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八冶八建公司向原告毅峰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20193.806元,并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为73566.18元);2、判令被告八冶八建公司向原告毅峰公司返还质保金人民币75799.674元,并自2019年1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为1547.89元);3、判令被告资环学院对八冶八建公司的以上工程欠款、质保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八冶八建公司、资环学院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资环学院拟建造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7号公寓楼工程项目,2017年5月资环学院作为建设单位就该项目进行招投标,并于2017年5月6日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中标7号公寓楼工程项目项下楼门、窗及幕墙采购安装项目,中标价每平方米828.00元。原告中标后,于2017年6月2日以承包人身份与发包人八冶八建公司、资环学院7号公寓楼项目部签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7号公寓楼幕墙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资环学院作为建设方在合同中盖章确认,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每平方米828元,此报价不含税金,税金按实际发生额由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付款方式:首次付款:工程量完成合同总价款30%时支付20%;第二次付款:待工程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第三次付款:待工程资料即各项检测报告移交清,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月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预留5%的质保金,二年后付清(不计息)。原告严格依照合同进行施工建设,并于2017年11月竣工。2017年11月原告向八冶八建公司提供了完整的竣工图纸和验收资料,之后,建设单位资环学院和八冶八建公司完成了项目工程的整体验收和结算。其中,原告完成的玻璃幕墙工程结算价为1515993.48元。目前,涉案项目已经由资环学院实际使用。本案中,原告作为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八冶八建公司应在2017年11月24日之前向原告给付工程款1440193.806元,2019年11月24日之前付清工程质保金75799.674元,但原告仅在2017年11月23日收到甘肃省财政厅支付的820000元工程款,之后原告多次向八冶八建公司催要工程欠款,八冶八建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另外,资环学院作为建设单位、共同发包方在合同中盖章确认。原告作为承包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八冶八建公司、资环学院支付工程欠款、质保金及利息。现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内容是对资环学院7号公寓楼工程项目下楼门、窗及幕墙采购安装工程进行施工,根据被告资环学院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施工项目位于兰州市榆中县,该地区在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辖区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1512元退回原告***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