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万达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与靖边县万达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靖边县西府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静民初字第4347号******
原告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经济开发区北区2号路。******
组织机构代码:6794122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靖边县万达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芦河酒厂三岔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贺参军。******
被告靖边县西府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北郊。******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北郊。******
原告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特公司)与被告靖边县万达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钻井公司)、靖边县西府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府油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尔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达钻井公司、被告西府油井公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赛尔特公司与被告万达钻井公司于2011年3月7日签订《赛尔特石油钻杆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编号:SELTE-XS-11-040和SELTE-XS-11-041。合同约定:被告万达钻井公司购买原告钻杆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20300元,总价款4060000元。买卖双方按买方实际接收货物的数量结算。买方守约时,执行优惠价,按总价款3487003元结算。被告西府油井公司、被告***为被告万达钻井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万达钻井公司给付货款3082000元。此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尚欠货款40500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付原告货款,被告失去优惠价格,应按原价计算全部货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万达钻井公司立即给付原告货款701537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3月20日始至实际给付原告货款701537元的利息,被告西府油井公司、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万达钻井公司无答辨,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西府油井公司无答辨,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无答辨,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万达钻井公司于2011年3月7日签订合同编号:SELTE-XS-11-040、SELTE-XS-11-041《赛尔特石油钻杆买卖合同》各一份,原告为卖方,被告万达钻井公司为买方。SELTE-XS-11-040合同约定,被告万达钻井公司购买原告钻杆1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20300元,总价款2030000元,交货时间2011年3月18日前,具体时间在此时间段内按被告万达钻井公司书面通知。SELTE-XS-11-041合同约定,被告万达钻井公司购买原告钻杆1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20300元,总价款2030000元,交货时间2011年3月28日前,具体时间在此时间段内按被告万达钻井公司书面通知。以上两份合同总价款4060000元。合同同时约定,“买卖双方按买方实际接收货物的数量结算。买方守约时,执行优惠价,优惠单价每吨17350元,按总价款3487003元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SELTE-XS-11-040合同约定自2011年4月11日始至2011年5月10日己实际履行100.46吨的供货义务,按SELTE-XS-11-041合同约定至2012年2月19日实际履行100.52吨的供货义务。被告万达钻井公司自2011年3月14日始至2012年6月8日共计给付原告货款3082000元。此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货款成讼。******
另查,被告西府油井公司、被告***于2011年3月10******
日为被告万达钻井公司购买原告钻杆提供担保,保证期限直至合同执行结束。******
以上事实由原告与被告万达钻井公司签订的《赛尔特石油******
钻杆买卖合同》、担保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万达钻井公司签订的《赛尔特石油******
钻杆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有效合同。被告万达钻井公司未能如约给付原告货款,造成该纠纷的责任在于被告万达钻井公司。由于被告万达钻井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对于原告主张SELTE-XS-11-040合同项下的钻杆100.46吨,按优惠单价每吨17350元计算,共计1742981元,该合同项下的款项被告万达钻井公司履行完毕。SELTE-XS-11-041合同项下的钻杆100.52吨,被告万达钻井公司按每吨不含税单价20300元计算,共计2040556元,扣除被告万达钻井公司己履行的货款后,要求被告万达钻井公司给付尚欠原告货款701537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万达钻井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一节,被告万达钻井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3月2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原告货款701537元之日止的利息为宜。被告西府油井公司、被告***在担保书中所作的表述,符合担保法对保证担保方式的规定,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应当认定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性质,就保证期间所作的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依法确定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原告与被告万达钻井公司所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货款结算期限至提货后12个月质保期结束后1个月内,原告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原告要求被告万达钻井公司与被告西府油井公司、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靖边县万达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货款70153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3月2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原告货款701537元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靖边县西府油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6元,保全费42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靖边县万达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金凤******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