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万达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华诉靖边县万达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021民初892号
原告***。
被告靖边县万达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参军。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边县万达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