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1472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春,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号39-160-1。
法定代表人:梁成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系该单位行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晓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