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250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梁成初,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5月10日,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的华润置地·长安里一期工程工地上,在外建木工的工作中,造成左前臂软组织割裂伤,左桡侧腕伸肌腱断裂。原告的所有医疗费都是被告全部支付,其他费用被告不予支付,在此期间,原告与被告协商多次,无法达成协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住院期间误工费1,912.43元、护理费2,105.0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00.00元、出院后误工费13239.9元,总计18,557.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诉状陈述案涉事故发生在华润置地·长安里工程工地,地址为长春市超越大街与超群南街交叉口,该地址即侵权行为地不在长春市朝阳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地址在本院辖区内,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同时,依据被告营业执照等登记信息,被告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故本案依法应由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