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9民初3438号之一
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英,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丘号39-160-1。
法定代表人:梁成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鼎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98元,减半收取计9499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紫阳